不经被保险人同意能否解除合同?
一家人寿保险公司曾为其业务员投保人寿保险。后来业务员王某从保险公司离职,保险公司终止了该公司以王某为被保险人投保的保险合同。理由是我国《保险法》第十五条规定“除本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被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中国有数百万份这样的保险合同。投保人可以不经被保险人同意变更或解除保险合同吗?被保险人的合同权益还能得到法律保障吗?
很多人对保险法的规定有误解,以为投保人可以不经被保险人同意解除保险合同。对保险法第15条的理解要结合保险法第16条的规定。我国《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除本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不得解除”。为了保护被保险人的权益不受保险人的侵害,促进保险人提供更好的服务,各国保险法都禁止保险人随意解除保险合同,同时赋予被保险人解除合同的权利。法律赋予被保险人终止合同的权利,这是用来对抗保险人的。投保人解除保险合同时,保险人无权阻挠,这也是保护投保人权益的一种手段。因此,约定被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是为了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而不是赋予被保险人未经被保险人许可解除保险合同的权利。否则,投保人的利益如何得到保障?
我国的保险公司对上述规定也有误解,很多保险合同规定投保人可以随时解除保险合同。这也说明我国保险法存在重大缺陷。我国保险法忽略了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不是同一人的事实,过于重视被保险人与保险公司的关系。当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不是同一人时,保险合同是被保险人为了他人的利益而订立的合同。此时合同关系复杂,应严格遵循合同法原则,彻底理顺保险合同关系。
根据合同法理论,在为他人利益而订立的合同中,合同关系应包括以下内容:1 .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关系。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享有合同赋予的权利,履行合同义务。2.债权人和第三人之间的关系。一般这种合同的订立只能给第三人带来利益,所以债权人在订立合同时一般不需要征求第三人的同意。然而,一旦第三方表示接受合同赋予的利益,其合同权利将是不可撤销的。除另有约定外,未经第三人同意,债权人不得解除或变更合同内容。3.第三方与债务人之间的关系。第三人可以直接要求债务人履行合同义务,债务人也可以向第三人主张本可以向债权人主张的权利。
因此,当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不是同一人时,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为了被保险人的利益而订立的合同,合同权利应当由被保险人享有。保险合同关系应是:投保人支付保险费并履行相应的合同义务,被保险人享有保险保障和其他合同权利。保险公司收取保险费,并在保险事故发生时支付保险费。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被保险人可以随时解除保险合同,未经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不得解除合同。投保人不履行相应义务,被保险人可以代为履行的,保险公司应当要求被保险人履行。只有当被保险人拒绝履行合同时,保险公司才能解除合同。这样才能保证被保险人的合同权益。我国《保险法》没有处理好上述合同关系,应尽快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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