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商辅导:放弃继承又反悔?

民商辅导:放弃继承又反悔?,第1张

民商辅导:放弃继承又反悔?,第2张

根据《继承法意见》第五十一条规定:“放弃继承的效力,自继承开始时起算。根据《继承法意见》第六十条的规定:“继承诉讼开始后,继承人、受遗赠人任何一方不愿意参加诉讼又不放弃实体权利的,应当追加为共同原告;明确放弃继承的不再列为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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