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与民商辅导:关于婚姻无效的问题

经济与民商辅导:关于婚姻无效的问题,第1张

经济与民商辅导:关于婚姻无效的问题,第2张

所谓无效婚姻,是指男女之间的婚姻不符合结婚条件或者法定程序,在法律上是无效的。1981年的《婚姻法》没有规定无效婚姻,但修改后的《婚姻法》只在第十条对无效婚姻作了以下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的;
根据我国现行刑法和司法解释的规定,重婚有两种情况:一是有配偶者登记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者登记与其结婚;第二,有配偶的人以夫妻名义与他人共同生活。
(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即三代以内的直系血亲和旁系血亲,直系血亲,即父母与子女、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等之间的所有直系血亲。,不受世代影响,无论是婚生还是非婚生。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是指来自同一父母或祖父母的血亲。除直系血亲外,三代以内旁系血亲。
(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宜结婚的疾病,婚后未治愈的;
(4)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
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结婚年龄男性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性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即婚姻关系自始无效,不存在合法的婚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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