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行给员工“放假”不发工资,劳动者可以辞职吗?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如果单位安排的劳动者工作环境和工作条件恶劣,存在安全隐患或漏洞,可能对劳动者的安全构成威胁;或者劳动者的工作环境与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不一致的,劳动者可以以此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任意强制员工“放假”或“停工”,无疑是剥夺了劳动者的工作权利,使其失去了工作的基本条件,因此可以认定为不提供工作条件。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如果单位安排的劳动者工作环境和工作条件恶劣,存在安全隐患或漏洞,可能对劳动者的安全构成威胁;或者劳动者的工作环境与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不一致的,劳动者可以以此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任意强制员工“放假”或“停工”,无疑是剥夺了劳动者的工作权利,使其失去了工作的基本条件,因此可以认定为不提供工作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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