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工伤认定的主体和期限?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职工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其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或者诊断、鉴定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如遇特殊情况,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申请时限可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照前款规定申请工伤认定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可以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之日起一年内,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
根据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的事项,按照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期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该期间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相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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