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程保险合同的解除有何限制?

航程保险合同的解除有何限制?,第1张

航程保险合同的解除有何限制?,第2张

在财产保险中,保险期间以一个航次或航次计算,这就是航次保险。货物保险属于航次保险,运输工具也有航次保险。一个航次的保险期间不是按日期计算,而是按航次或航次计算。保险责任的起止一般采用“仓至仓”条款,即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保险责任自保险单载明的出发地起,至保险单载明的目的地止。对于货物运输保险,保险人对被保险货物的责任从保险单中规定的装运港发货人的仓库开始,到保险单中规定的目的港收货人的仓库为止。因为航次保险的保险标的是运动中的财产,保险期间是一个航次或航次。与定期保险相比,保险期限短,保险人难以掌握保险对象的安全性和使用情况。如果在保险责任开始后允许投保人解除合同,可能存在道德风险。如果被保险人在被保险货物即将到达目的地时解除合同,不利于保护保险人的利益。因此,航次保险的保险责任一旦开始,投保人不得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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