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的抗辩权是怎么规定的?
《合同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当事人互帮债务,没有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在对方履行之前,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当事人在另一方当事人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第六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履行顺序。第一履约方不履行的,后一履约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如果第一履行方对债务的履行不符合约定,第二履行方有权提出相应的履行要求。
第六十八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逃避债务;
(3)丧失商业信誉;
(四)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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