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对公司名称的规定

公司法对公司名称的规定,第1张

公司法对公司名称的规定,第2张

公司名称是公司章程中必须记载的必备项目之一,是表明公司本身的文字符号。公司的名称必须用文字表达,而不能用一些数字、符号或图形。公司性质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有限责任公司”字样;公司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股份有限公司”字样。这是为了让人们更容易理解公司的性质及其信用。
此外,《工商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暂行规定》还限制企业使用下列名称:企业不得使用损害国家、社会或者公共利益的名称;外国(地区)名称;国际组织名称;由外国文字或汉语拼音字母组成的名称;由数字组成的名字。由于公司是企业法人的一种,国家对企业名称的限制也适用于公司。
公司名称一般由四部分组成。第一部分是公司类型,第二部分是具体名称,第三部分是业务类型,即公司的行业属性,第四部分是公司的所在地名称。公司名称应当冠以公司所在地的名称,但除国家公司外,其他公司不得使用带有“中国”、“中国”字样的名称。
公司有权使用和使用自己的名称。公司名称使用权是指公司可以自由使用其在登记机关登记的名称,任何人不得妨碍其使用权;否则,公司有权要求清除障碍。如果公司因此遭受经济损失,公司也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公司名称专用权是指公司有权要求排除其他公司注册使用同一名称,公司有权制止其他公司不正当使用同一名称。
公司名称可以转让。公司名称的转让应遵循以下原则:
①转让方应停止使用该名称,由受让方使用;
②名称只能随业务一起转让或在业务废止时转让;
③名称转让应根据当事人意愿达成一致,并签订书面转让协议,报主管机关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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