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出资方式有哪几种
根据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东可以用现金或者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投资公司。每种投资方式应符合相应的规定。
(一)货币出资方式。货币出资是指股东以资金直接投资于公司。股东直接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在公司登记前将所认缴的股本金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开立的临时账户。
(2)实物出资的方式。实物投资是指股东对公司的投资是实物,实物构成公司资产的主体。实物必须是公司生产经营所必需的建筑物、设备、原材料或者其他物料。公司生产经营活动不需要的物资,不得作为实物成为公司股东。根据公司法的规定,以实物出资的,应当到有关部门办理财产转移的合法手续。对于实物捐助,必须评估价格和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低估价格。对于国家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以国有资产作为实物出资的,实物作价结果应当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核实确认。股东以实物出资的,应当在公司登记时办理实物出资转移手续,并经相应的验资机构验证。
(3)工业产权的投资方式。工业产权(包括非专利技术)是一种无形的知识资产。与有形资产不同,它是一种使用权。以工业产权出资大致可分为两类:一类是专利权、商标权,另一类是专有技术,指制造工艺、材料配方、管理秘密等。股东以工业产权(包括非专利技术)作为出资购买公司股份。股东必须是工业产权(包括非专利技术)的合法所有者,并经法定程序确认。以工业产权(包括非专利技术)出资的股东,必须对工业产权和非专利技术进行评估,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并应在公司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前完成转让手续。根据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东出资的工业产权(包括非专利技术)金额不得超过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20%。
(4)土地使用权出资方式。在中国,根据法律,土地属于国家和集体所有。以土地入股的股东只能以土地使用权入股。根据《股份制试点企业土地资产管理暂行规定》,使用集体企业土地的股份制企业,必须持有审批设立股份制企业的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按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规定,由国家征用,依法转让给股份制企业,或者由国家投资。土地使用权价格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评估,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作为土地资产的核定金额。以土地使用权出资的股东,必须持有土地管理部门核发的新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公司成立后,股东将国有土地使用证交给公司,公司向当地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登记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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