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为患有精神病的未成年人设立监护人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依照《民法通则》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由有关组织指定。未经指定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有关组织依照民法通则的规定指定监护人,并书面或者口头通知被指定人的,视为指定成立。被指定人对通知不服的,应当自收到通知的次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按变更监护处理。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改变自己。擅自变更的,由原指定监护人和变更后的监护人承担监护责任。被指定人对指定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维持或者撤销指定监护人的判决。如果判决是撤销原指定,可以同时指定另一个监护人。此类案件应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程序审理。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前,监护责任一般应当由有监护资格的人按照指定监护人的顺序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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