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专利的提前公开及其保护

发明专利的提前公开及其保护,第1张

发明专利的提前公开及其保护,第2张

至于发明专利申请,由于审查时间长,在进入实质审查前必须公开。这样做有以下优点:(1)有利于最新技术的快速传播,使有关部门和单位能尽快了解最新技术发展趋势,制定发展战略;(2)可以避免重复研究,减少研发浪费;(3)能够在他人发明的启发下,促进新技术更快的研发;(4)任何人都可以对不符合专利法规定的专利申请向专利局提出意见,并说明理由,以减少审查工作中可能出现的错误。
对于申请人来说,由于在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公众可以知道申请的内容,因此实施发明是可能的。为了维护申请人的利益,必须给予一定的保护,这就是发明专利的临时保护。此时,由于发明专利申请没有经过实质审查,其中相当一部分最终会被驳回。考虑到公共利益,申请人无权请求停止执行,但可以要求赔偿。因此,专利法第十三条规定,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申请人可以要求实施其发明的单位或者个人支付适当的费用。
一般来说,发明专利公布后,如果申请人得知有单位或个人实施了他申请专利的发明,可以先发通知,说明该发明已申请专利,警告后要求支付适当的实施费用。虽然法律上没有明确的警示说明,但实践中应该会这样做。如果实施单位在收到申请人的警告通知后,以该发明尚未被授予专利权为由拒绝支付适当的费用,那么申请人可以设法保留证据,在专利被授予后索要。专利被授权后,专利权人可以请求专利管理机关进行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可见,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法律是给予一定保护的。这种保护是有限的,它的最终用途取决于专利的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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