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违反治安管理的人的处罚在法律上有什么要求?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的人处以警告或者五十元以下罚款,或者罚款数额超过五十元的,可以由公安人员当场处罚。
对违反治安管理的人的其他处罚,适用下列程序:
(一)传唤。公安机关需要传唤违反管理的人时,应当使用传唤证。对当场发现的违反治安管理的人,可以口头传唤。公安机关对拒绝接受传唤或者无正当理由逃避传唤的,可以强制传唤。
(2)讯问。违反治安管理的人应当如实回答公安机关的询问。讯问应当记录在案;经核对无误后,被询问人应当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询问人也应当在笔录上签名。
(3)证据收集。公安机关收集证据材料时,有关单位和公民应当积极支持和协助。询问证人时,证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并制作询问笔录。核实后,见证人应当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四)裁决。经过讯问查证,违反治安管理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依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决定。
奖项将立即填写并向我宣布。裁决书一式三份。审判员一份,审判员所在单位一份,审判员居住地派出所一份。单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应当协助执行裁决。
(五)违反治安管理的,公安机关传唤后应当及时讯问查证。情况复杂,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适用拘留处罚的,讯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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