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股份转让、出资转让、股本转让有何不同?

股权转让、股份转让、出资转让、股本转让有何不同?,第1张

股权转让、股份转让、出资转让、股本转让有何不同?,第2张

最近遇到几个具体案例,涉及股权转让、股份转让、出资转让、股权转让。发现一些当事人、地方工商局、地方法院在具体操作中对这些概念模糊不清、说法不一,有的法院已经对股权转让作出了初步判决。有必要对此进行讨论。请大家各抒己见。先说说我的观点:
1。股权转让是在法律和经济领域广为人知和认可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转让其公司股权或股份的行为。
2。出资转让其实就是股权转让,来源于《夫子义》第三十五条: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全部或者部分出资。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通过;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转让的出资。不购买转让的出资的,视为同意转让。在同等条件下,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第三十六条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及转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
该条原意是转让公司股权,但其表述容易被误解:股权转让是股东转让的公司注册资本中股东相应的出资额。有的工商局(甚至现在)要求,无论股权转让的真实对价是什么,都要将股权转让表述为按照相应的出资额和出资比例转让出资,并使用工商局只有一页或半页的股权转让协议或出资转让协议,否则不予办理股权转让变更。这种行为不仅违反了《行政许可法》,也给多方造成纠纷,因为同一股权转让有两份法律文件先后存在。
3。股份转让一般是在股份有限公司的情况下,因为只有股份有限公司分为等额股份,股权转让才是相应股份的转让。
4。股权转让,我没办法给他下定义,但确实东北某工商局要求双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但协议内容是转让相应的出资额。当地法院立案时,也是以股权转让纠纷为由立案。
5。好在新公司法专章规定了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希望今后,当事人、工商局等。不会在纠纷中模棱两可或者人为制造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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