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商法律辅导:标准、知识产权与反垄断
标准是一种技术规范,为某种产品或过程提供或旨在提供一种共同的理念。标准有多种形式,其中一些非常复杂,技术性很强。例如,定义微软Windows操作系统兼容性的应用程序编程接口是一个行业标准。理解并正确应用该标准,其产品将能够与微软操作系统进行交互。但是标准不一定那么复杂。比如很多国家的电源插座和插头都是按照电压、电阻、插头形状等特定标准生产的,方便日常使用。现代经济有标准化的电话服务、计算机调制解调器通信协议、汽车点火和传输系统,以及无数其他产品。这些例子表明,标准化可以给许多市场的消费者带来巨大的好处。
尽管标准化在许多市场上具有巨大的经济价值,但标准的制定本身也对竞争构成了潜在的威胁。通常,当许多公司相互竞争提供不同种类的产品时,消费者会受益。但是,某种产品的标准化某种程度上缩小了消费者的选择范围。在充分竞争的市场中,不必要的标准会通过竞争被挤出市场。然而,标准制定者可能会阻止这种竞争,从而排除某些产品的卡特尔。此外,由于标准制定者可能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如果他们滥用这种地位,他们将违反反垄断法的禁止性规定。这样,调查当局必须权衡标准制定在促进竞争方面的优势与串通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风险。
在本文中,笔者将介绍美国的MPEG-2标准案,将我国反垄断法草案的规定适用于此案,然后进行简要分析。
一、MPEG-2标准案例概述
根据美国司法部1995年发布的《知识产权指南》,美国司法部和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总结了专利池安排的分析方法。为了避免问题,一些专利组合已经向美国司法部反垄断管理局申请了商业审查函。最著名的案例是MPEG LA提供给MPEG-2的信。
MPEG-2是一种视频和音频数据存储压缩标准。而视音频压缩技术可以节省存储和传输时间空。与会者提议将许多不同专利权人持有的27项专利合并成一个专利组合。专利组合计划根据许可方批准的许可费实施非排他性一揽子许可。本案中,根据当事人提供的专利组合描述,美国司法部拒绝采取强制措施。
美国司法部基于以下六个原因做出这一决定。第一,专利组合中只包含互补专利,不构成竞争,而这些专利是构成MPEG-2技术标准的核心专利。专利许可协议中“核心专利”的定义尤其值得注意,因为它要求(1)专利组合中的每一项专利不能被任何其他专利所替代;(2)专利组合中的任何专利只有与其他专利结合才能对MPEG-2产品有效。专利持有者不会将竞争性的专利技术组合成专利组合,而只会将单一技术的互补要素组合起来。
其次,这个许可是非排他性的。每个专利都可以由被许可方获得。因此,专利组合不要求被许可方获得他们不需要的一揽子多个许可。在反垄断分析中,多个许可证有时被称为“搭售规定”,许可证上的“搭售规定”在某些情况下会损害竞争。
第三,独立专家将在专利组合中选择“核心专利”,并确定它们是否可以纳入专利组合。通过这种方式,专利组合可以避免覆盖面太广或包括与专利组合中其他专利竞争的替代品。联合许可方作为不拥有知识产权的独立实体,将负责聘请专利专家并支付费用。此外,由于每个成员的许可费是基于其提供的核心专利数量,这种支付机制对专利组合成员排斥其他公司的非核心专利起到了很大的激励作用。
第四,专利组合保证公平授予。专利组合将以相同的条款和条件提供给所有潜在的被许可方。这种“公平授予”的要求将消除不利的竞争者利用专利组合损害组合成员的所有潜在可能性。
第五,允许单边竞争,即许可方之间的协议不限制许可方开发任何其他替代技术,因此专利组合不会阻碍创新。
最后,专利组合大大促进了效率。这种组合许可安排减少了收集不同许可来制造MPEG-2产品的时间和成本。通过促进这些产品的生产,专利组合将有利于促进竞争。
二。反垄断法分析
MPEG-2标准包含专利组合。作为一种合法的垄断权利,专利本身并不一定导致其所有者违反中国的反垄断法草案。然而,通过强制一揽子许可限制竞争,在许可合同中附加不合理的条件,利用市场支配地位收取不合理的许可费,都可能违反《反垄断法》。根据美国司法部和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联合发布的知识产权指南,知识产权既没有明确脱离反垄断法的控制,也没有明确受到反垄断法的挑战。
我国《反垄断法》草案也将滥用知识产权造成的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纳入其适用范围,为预防和制止知识产权滥用行为提供了法律依据。反垄断法草案第五十四条规定“经营者依照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行政法规行使知识产权的行为,不适用本法;但是,经营者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适用本法。”
由于反垄断法草案没有明确什么是滥用知识产权,对滥用知识产权的规制将更多地取决于反垄断法草案第15条关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规定。滥用知识产权可能包括:(1)拒绝许可;(2)搭售;(3)价格歧视;(4)定价过高;(5)强制反馈。
1。拒绝许可
“必要设施原则”在最新的反垄断法草案中并不存在。美国的一些法院根据“基础设施理论”对一家控制基础设施的公司进行了制裁,因为它拒绝其他公司以合理的条件获得这些产品或服务,而这些产品或服务是其他公司与之竞争所必需的。包含“基础设施论”的条款出现在之前的草案中,但被删除了。反垄断法草案第15条大体上解决了这个问题,即规定经营者无正当理由拒绝与交易对方进行交易的,视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但是,如果标准中包含专利,拥有专利的公司应该准备将专利许可给实施标准的人。拒绝交易很可能会引发反垄断问题。
在上述MPEG-2标准的情况下,安排协议不包含许可拒绝条款。根据许可协议,MPEG LA公司将许可每一个希望获得MPEG-2专利组合许可的潜在被许可方,并对所有潜在被许可方一视同仁。这样,如果在中国发生类似的情况,我们倾向于认为该协议不构成许可拒绝。
2。《反垄断法》中的搭售
是指在违背交易对方意愿的情况下,在交易中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根据《反垄断法》,搭售被视为滥用市场经济地位。
搭售是跨国公司滥用市场经济地位的重要形式。例如,在美国微软垄断案中,美国司法部和联邦地区法院都认为微软在其Windows操作系统中捆绑销售IE浏览器是搭售行为。
在MPEG-2标准案例中,构成专利组合的专利被独立专家认定为构成MPEG-2的核心专利,其他任何专利都无法替代。然而,专利组合中的任何专利只有在与其他专利结合时才能对MPEG-2产品有效。因此,如果类似的情况发生在中国,我们倾向于认为这种安排不构成搭售。
3。价格歧视
反垄断法草案第十五条第六款规定,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包括:无正当理由,在交易价格和其他交易条件方面给予同等条件的交易对手不同的待遇。价格歧视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没有量化标准。
以MPEG-2标准为例,根据许可协议,MPEG LA公司将授权每一个希望获得MPEG-2专利组合许可的潜在被许可人制造、使用和销售MPEG-2产品,并对所有潜在被许可人一视同仁。因此,不存在区别对待的问题。此外,专利组合许可的“最惠国待遇”条款进一步防止了许可费方面的歧视。因此,如果类似的情况发生在中国,我们倾向于认为这种安排不构成价格歧视。
4。过高定价
这里的过高定价是指企业在正常竞争条件下得不到的,远远超过公平标准的价格。反垄断法草案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包括: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知识产权权利人对其专有权收取更高的费用是可以理解的。然而,过高的价格可能成为调查当局认定知识产权滥用的一个因素。
在MPEG-2标准案中,专利组合许可于2000年1月1日到期,但被许可人可以根据“合理修改其条款和条件”将其延长至少5年。而且“合理修改”增加了25%的许可费。如果中国出现类似情况,许可费增幅不得超过25%的要求是对许可方的重要限制,也是调查机关在评估定价是否过高时要考虑的因素。
5。回授
回授是一种安排,根据这种安排,被许可方同意给予知识产权许可方使用被许可方对许可转让技术的改进的权利。反馈确实可能会引起反垄断问题,因为它可能构成强制交易。反垄断法草案第十五条第四款规定,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包括:强迫交易对方与其进行交易。
在MPEG-2标准的情况下,许可的回授条款要求被许可方在公平合理的条件下将任何核心专利许可或从属给任何许可方和任何其他专利组合被许可方。任何拥有核心专利的被许可人都可以选择成为MPEG-2的许可人,并将其专利添加到专利组合中。不遵守反馈条款将构成根本违约,MPEG LA公司有权终止许可,除非被许可方在收到MPEG LA公司的违约通知后60天内消除违约。
以上事实表明,反馈是强制性的,拒绝反馈将构成违约,并可能面临终止许可。因此,如果强制反馈,可能构成滥用市场经济地位,从而违反《反垄断法》。
但是,这里需要注意的是,这种情况下的反馈是非排他性的,是全局性的。被许可人可以自由地将改进的技术许可给他人。因此,对R&D来说,仍然有一种激励,我们相信调查当局在进行审议时会考虑到这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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