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民商辅导
无效民事行为,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是指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行为,以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行为。一方以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违背真实意思的行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行为。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行为。
是指已经成立,但严重缺乏民事行为的生效要件,自始具有法律效力,绝对的、确定的,当然不是按照行为人的意思表示成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民事行为。
无效民事行为是指行为人实施的民事行为不符合法定有效条件,不能产生行为人预期的法律后果的民事行为。
根据《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规定,无效的民事行为有以下几种:
一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行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只能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行为,不能独立实施民事行为。否则在法律上是无效的。
二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行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只能独立从事与其年龄、智力或者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某些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应当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其同意。否则在法律上是无效的。
第三,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民事行为。
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告诉对方虚假信息,或者故意隐瞒真实信息,诱导对方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的行为。【/br/】胁迫是指为了将来给对方及其亲友带来伤害或者已经给对方造成一定损害而强迫对方做出的民事行为。乘人之危,是指在对方处于危险之中或者利用对方的迫切需要,强迫对方接受一些明显不公平的条件,实施违背真实意思的民事行为。
第四,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法律行为。
第五,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
第六,经济合同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
第七,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民事行为。也称为变相民事行为。比如以赠与的合法形式掩盖非法转移财富目的的行为,损害债权人利益。
0条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