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一,第1张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一,第2张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婚姻、收养、监护和其他与个人身份有关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第三条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第四条当事人有权依法自愿订立合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
第五条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第七条当事人订立和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二章合同的订立

第九条订立合同,当事人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当事人可以依法委托代理人订立合同。
第十条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法律、行政法规要求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十一条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以及其他可以有形地表现内容的形式。
第十二条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和住所;
(二)标的;
(3)数量;
(四)质量;
(五)价格或者报酬;
(六)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种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第十三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有要约或者格式条款。
第十四条要约是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内容具体确定;
(2)表示当该意思表示服从于要约人时,要约人受该意思表示的约束。
第十五条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寄送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作为要约邀请。
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要求的,视为要约。第十六条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以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如果没有规定具体的系统,数据电文第一次进入接收方的任何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第十七条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同时到达受要约人。第十八条要约可以撤销。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来源:www.examda.com
(一)要约人确定了期限或者以其他方式表明要约不可撤销;
(2)受要约人有理由相信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且已经为履行合同做好了准备。
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无效:
(一)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
(二)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3)截止时间届满,受要约人未能做到;
(4)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第二十一条意味着受要约人同意要约。
第二十二条除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可以通过行为作出的以外,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第二十三条应当在要约规定的期限内送达要约人。
要约没有明确期限的,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到达:
(1)通过对话方式作出要约的,应当即时作出,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在合理时间内到达。第二十四条要约以信函或者电报方式作出的,期限从信函载明的日期或者电报发出之日起计算。信件未注明日期的,从信件寄出的邮戳日起计算。要约以电话、传真或者其他快捷通讯方式作出的,期限从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起计算。
本合同自第二十五条生效时成立。
第二十六条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如果不需要通知,根据交易习惯或要约的要求作出的行为将生效。
合同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的,本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适用于到达时间。
第27条可以撤回。撤回通知应当在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同时到达要约人。
第二十八条受要约人超过期限发出要约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要约有效的以外,为新要约。
第二十九条受要约人在按照通常情况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的期限内作出要约,但因其他原因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期限的,该要约有效,除非要约人因超过期限及时通知受要约人不接受要约。出处:www.examda.com
第30条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合同的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发生变化,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第三十一条对要约内容的任何非实质性变更均为有效,除非要约人及时提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不得变更要约的内容。以合同内容为准。
第三十二条当事人采用合同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第三十三条当事人采用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他们可以要求在合同成立前签署一份确认函。签署确认函时,合同成立。
第三十四条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要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要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地。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从其约定。
第三十五条当事人采用合同形式订立合同的,双方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第三十六条合同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没有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了主要义务,另一方接受的,合同成立。
第三十七条合同采用合同形式订立。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一方当事人已经履行了主要义务,另一方当事人接受,合同成立。
第三十八条国家根据需要下达指令性任务或者国家定购任务的,有关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订立合同。
第三十九条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措施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条款进行说明。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重复使用而事先拟定的,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第四十条有本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情形,或者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无效。
第四十一条对格式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与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第四十二条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协商的;
(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3)有其他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第四十三条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无论合同是否成立,均不得泄露或者不当使用。或者泄露或者不正当使用商业秘密,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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