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子不尽赡养义务养父诉求解除收养获补偿

养子不尽赡养义务养父诉求解除收养获补偿,第1张

养子不尽赡养义务养父诉求解除收养获补偿,第2张

3月28日,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对一起成年养子不履行抚养义务引发的解除收养关系纠纷进行了宣判。一审判决解除申与的收养关系,判令赔偿申收养费用1万元。[br/]1988年,申与的姑姑李以夫妻名义同居。后来,因为他们没有孩子,他们在1990年收养了当时只有3岁的吴某,并抚养吴某长大。2007年,李与沈解除同居关系,离开沈回家。申要求履行抚养义务被驳回,遂诉请解除收养关系,并要求赔偿收养费用。
法院认为,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不能共同生活,可以解除收养关系。被收养的子女未尽到抚养义务,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赔偿养父母的收养费用。沈作为养父承担部分收养费用,作为养子未尽到抚养义务,应对沈的收养费用作出相应的赔偿。据此,作出上述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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