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土地整理储备管理新规实现六个方面创新
《天津市土地整理储备管理办法》自8月15日起实施。《办法》在增强区县土地整理储备自主权、建立土地整理委托制度、增加临时用地内容等六个方面实现了创新。
8月18日,天津市国土房管局消息,8月15日,《天津市土地整理储备管理办法》正式生效。这是继2008年初天津市政府发布《天津市六区土地平衡试点暂行办法》后,规范土地市场管理的又一个制度性文件。
据介绍,《办法》实现了六大创新:
一是增强了区县土地整理储备的自主权。规定城市发展控制区以外的土地整理储备工作由区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区县自行确定整理储备项目,有利于促进区县招商引资和经济发展。
二是建立了土地整理委托制度。规定市土地整理中心可以委托区县整理单位或者其他单位,对市政府规定的特定区域内的土地进行整理储备,有利于增强全市土地整理储备工作的活力。
三是规范整理储备主体身份。根据国家要求,明确区县土地整理储备机构应当隶属于区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
第四,明确了土地整理储备的权属关系。监管土地的权属可以直接向土地整理储备机构登记,保证了整理储备机构的权益和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
第五,增加了临时用地的内容。规定政府储备土地供应前,土地整理储备机构可以通过租赁或临时使用等方式利用,所得收益专项用于土地整理储备,有助于部分缓解储备土地的资金占用压力。
第六,建立了土地收益基金制度。规定市财政部门应当从上缴国库的土地出让金政府净收益中划出一定比例的资金,建立国有土地收益基金,专项用于土地整理储备,有利于逐步改善整理储备资金结构,降低财政风险。
据悉,天津市国土房管局已制定了一系列配套文件,并将于近期组织全市土地整理储备机构集中业务培训,以确保《办法》的有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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