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律师雄辩,使公、检、法三家对被告所定罪名各不相同
2007年,江西甘薇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合伙人、主任律师陶晓泉接受被告人陈某亲属的委托,担任其辩护人。陶的律师、被告人是本案的主犯,在被告人中排名第一。在公安机关,包括陈某在内的十几名被告人被判犯有“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这是非常严重的,因为此案涉及的犯罪事实有50多项。如果罪名成立,陈某将受到严惩。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后,陶律师认真分析案情,研究公安机关的《起诉意见书》,在家属的配合下,收集了大量证据。接着,他凭借高超的专业水平、扎实的法律知识和缜密的逻辑思维,向检察机关提交了一份长达7页的“陈某不构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辩护意见。检察机关在认真分析《意见书》并与上级机关沟通后,充分采纳了陶的辩护意见,在向法院起诉时,将涉嫌“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变更为“寻衅滋事罪”。公诉至法院后,陶律师当庭根据公诉机关的起诉书和证据,提出不构成“寻衅滋事罪”的辩护意见。陶某的辩护意见有理有据,事实与证据相互交织,令人信服,本院经合议庭合议,采纳了陶某的辩护意见。最后,在2007年11月作出的判决中,认定被告人陈某等十几名被告人不构成“寻衅滋事罪”,而被定为“强迫交易罪”。
本案中,被告陈某等。被公安机关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后被检察机关认定为“寻衅滋事罪”,后被终审认定为“强迫交易罪”。当然,最重要的是办案机关依法办案,但也与陶深厚的法学功底、执着的敬业精神和精湛的口才有很大关系。从这个案例可以看出,在我国法制不断完善的今天,无论是民事案件还是刑事案件,律师在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方面都将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律师的前途是光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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