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一)
第一条为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建立健全企业法律顾问制度,规范企业法律顾问工作,促进企业依法经营管理,依法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法律顾问,是指企业中具有企业法律顾问资格,受聘于企业,经登记主管机关登记注册,从事企业法律事务的专业人员。
第三条企业法律顾问是企业领导的法律顾问和助手。其任务是:从事企业法律事务,促进企业依法经营管理,依法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第四条国家实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制度。企业法律顾问资格制度属于职业证书制度。
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企业法律顾问资格。取得企业法律顾问资格,就是被聘为经济师专业技术职务的资格。
企业法律顾问资格制度按照人事部、国家经贸委、司法部发布的《企业法律顾问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实施办法》执行。
企业法律顾问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注册。登记办法由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另行制定。
第五条企业设立企业法律事务机构的,其机构应当配备具有企业法律顾问资格的人员;未设立企业法律事务机构的,专职、独立从事企业法律事务的人员必须取得企业法律顾问资格。
未取得执业资格,在企业从事企业法律事务的,称为助理企业法律顾问,其专业技术资格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考试或者考核取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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