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的解散原因及法律后果
公司解散是指已成立的公司因法律或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停止积极的业务,开始处理未了结事务的法律行为。公司的解散因原因或条件不同可分为任意解散和强制解散两种。任何解散都是发起人或股东同意或决定的公司解散,与他人意志无关。根据我国现行《公司法》及相关规定,任意解散的原因主要有公司营业期限届满、股东会决议、公司合并或者分立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原因。强制解散是因主管机关的决定或法院的判决而解散公司,不取决于公司及其股东的意志。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的强制解散原因主要有责令解散、裁定解散和宣告破产。
解散公司有两种主要的法律后果:
1.进入清算程序,成立清算组织。公司解散后,一般要依法成立清算组织,进入清算程序。清算组织成立后,公司原有的代表和业务执行机构丧失权利,由清算组取代,清算组代表公司实施一切行为。但公司的股东会和监事会依然存在。根据我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条规定,公司解散后,应当在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清算组由股东会选举产生。逾期不成立清算组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有关人员。此后进入清算程序,公司成为清算中的公司。
2.限制权利能力,停止经营活动。公司解散后,其权利和能力受到法律的特别限制。这一限制是指被解散公司的权利和能力仅限于清算范围,除清算组为清算目的代表公司处理未了结的业务外,公司不得开展新的经营活动。但由于股份有限公司是股份公司,股份转让对解散公司不具有重大利益。原则上,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仍然可以自由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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