串通投标行为的法律责任

串通投标行为的法律责任,第1张

串通投标行为的法律责任,第2张

案例:J公司拍卖一套房屋,底价6万元。拍卖结束后,O先生与本街区20人串通,故意压低竞价。拍卖会上,O先生仅以高于低价200元的价格中标,在场的20多人没有出价。拍卖结束后,O先生在19人在场的情况下离开拍卖现场,秘密协商后提高了拍卖价格。拍卖人将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自己的权利。法院通过审理查明了O先生等人的行为,判决拍卖无效,公司重新组织竞价;O先生赔偿500元;并决定对O先生进行民事处分,罚款1000元。后一套房子以9.2万元拍卖成交。
串通投标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在一次拍卖交易中,多个竞买人相互串通、共同行动,在串通、共同行动的预谋范围内,迫使竞买人中标,以获取非法利益的行为。还有串通投标的不正当竞争。串通投标是指投标人与一个或几个投标人串通,泄露标底,使自己获得价格,以排挤其他竞争对手公平竞争的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五条规定:“投标人不得串通投标,抬高标价或者压低标价。大考!投标人和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排挤竞争对手的公平竞争。”这一规定是认定串通和不正当竞争的法律依据。前述案件中,O先生与他人串通压低投标价格,以获取非法利益,属于民事欺诈行为。法院判决第一次投标无效是基于其行为的性质。在第二次拍卖中,同一套房屋以92000元拍卖,价格明显高于第一次拍卖,证明O先生等人的行为确实侵犯了拍卖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串通投标、串通投标应当承担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行政责任主要体现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行为人的行政处罚上。《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投标人串通投标,抬高标价或者压低标价;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以排挤竞争对手公平竞争为目的,大量收取考试费用的,中标无效。监管部门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串通投标或者串通投标,给其他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不法行为人不仅要赔偿受害人造成的实际损失,还要承担受害人因调查侵权行为而产生的费用。某些情况下还可以承担消除侵权影响的费用和合理的律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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