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猥亵手段吓走女青年后取得财物应定盗窃罪
2007年4月26日,中国法院网“案件点评”栏目刊登了周军、严长龙撰写的《如何对以淫秽手段吓跑幼女后所获财物进行定性》一文。案情是这样的:一天傍晚,戴看见一个年轻女子用手推着一台新买的电脑穿过一条小巷。见周围没有其他人,戴走到高身边,突然脱下裤子露出阴部。高吓了一跳,扔下电脑,转身就跑。戴把高的电脑带回家占为己有。文章认为,戴某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脱裤子露出生殖器吓唬高某后拿走其电脑。其行为属于胁迫手段抢劫公私财物的行为,应以抢劫罪定罪处罚。依我看,认为戴犯抢劫罪应受处罚是不恰当的。有理由:
第一,抢劫罪必须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强行抢夺公私财物,实施暴力行为时必须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虽然戴某实施了猥亵行为,致使被害人恐惧逃跑,并将财物(电脑)遗弃在现场,但戴某随后将财物据为己有。但不能说明戴在行为中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具有抢劫的故意。从案情来看,很难判断戴的淫荡行为是以淫荡行为为目的,还是以非法占有财物为目的。
二、抢劫罪是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抢夺公私财物的行为。那么,戴猥亵行为是否属于刑法上的抢劫罪呢?从刑法中的抢劫罪和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来看,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的,构成强制猥亵妇女罪,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财物的,构成抢劫罪。因此,猥亵不属于刑法意义上的抢劫。
三、抢劫罪是基于行为人对被害人实施抢劫,使其不敢反抗,以致行为人当场直接夺取、抢走被害人所占有的财物或者当场直接强迫被害人交出财物。也就是说,除了被害人被毒品、酒精等药物暂时丧失自由意志外,被害人应该是意识到自己的财产被抢劫而不敢反抗的。戴实施猥亵行为时没有申报抢劫,也没有要求被害人留下财物;被害人因害怕被戴某猥亵,扔下财物迅速逃离,但因抢劫而留下财物,是认定戴某是否构成抢劫罪的参考条件之一。
那么,应该如何认定戴的淫荡行为进而取得财物呢?
笔者认为,查明戴猥亵行为的目的是对其定罪处罚的前提。
1。如果用猥亵手段抢劫财物,虽然猥亵不属于刑法意义上的抢劫罪,但其主客观方面并不矛盾,应认定为抢劫罪。
2。如果是纯粹为了个人刺激(没有强制手段)而实施猥亵行为,但猥亵行为构成犯罪的,公安机关可以给予治安处罚。占有被害人财物的行为应认定为盗窃。财产不是遗忘物和埋藏物。戴某应当了解电脑的物权,在主人不在的情况下秘密窃取,应当构成盗窃罪。
3。如果找不出戴猥亵行为的主观目的,根据我国刑法理论中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则采用较轻原则,认定戴构成盗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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