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未成年刑事审判中探索适用刑事和解
判决目的
在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在未成年被告人认罪、被害人同意和解的前提下,法院可以主持双方进行刑事和解,达成旨在影响刑事量刑和解决民事赔偿的和解协议,以保护未成年被告人和被害人的切身利益。
案件
陈某等13名被告人,均为16至17岁,系广东某职业技术学院男生。李,男,16岁,同学院学生。2005年1月14日,等13人怀疑李某拿走了其中一人的手机,于是在学校宿舍内对李某轮番拳打脚踢,并多次造成李某头部撞到地面、墙壁、床沿。最终,李昏迷不醒,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裁判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等13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死亡,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所有三名被告都被减轻处罚,因为他们在犯罪时不满18岁。案发后,三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同时,被告人及被害人所在的广州某职业技术学院本着解决纠纷、维护社会稳定的态度,赔偿并给付被害人1112936元。各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积极与被害人家属沟通、赔礼道歉,并在判决前支付了共计9.2万元。在法院的主持下,双方达成协议,被告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39万元。受害者家属建议法庭宽大处理被告。被告所在学院表示愿意执行监管措施,接受其返校。广州中院判处所有被告人有期徒刑,缓刑。
点评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所有被告和受害者都是未成年人。法院在查明事实后,主持了刑事和解,正确引导和保护了被害人家属和被告人的和解意愿,符合各方利益,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由此得到的启示是,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在少年司法中适当适用刑事和解,以更好地处理少年刑事案件。
在刑事和解过程中,被害人可以直接叙述罪行,发泄对自己所受伤害的委屈或疑虑,接受罪犯的道歉并表示原谅,最终获得经济赔偿;因此,刑事和解的本质是一种尽可能恢复被犯罪侵害的社会关系的纠纷解决机制,对于处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有特殊的积极意义。
0条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