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方婚前怀孕 男方是否可以提出离婚
[案例]
王(男)与张(女)于2005年11月结婚。次年2月,王某体检时发现张某已怀孕5个月。在王的再三追问下,张某承认婚前曾与前男友发生性关系并怀孕。王某认为张某欺骗了自己,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与张某的婚姻关系,但张某不同意离婚。考试
[焦点]
本案的焦点是女方婚前是否与他人发生性关系,男方婚后怀孕期间是否可以起诉离婚。对此,审判中有两种不同意见:
一种意见是婚姻法规定,女方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本案中,张某尚有身孕,王某的离婚请求不应受理。
另一种意见是,他不能完全理解婚姻法上述规定对男方起诉权的限制。同时婚姻法也规定,除非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受理男方的离婚请求,否则不在此限。本案中,张某婚前与他人发生性关系,导致怀孕,并向王某隐瞒上述事实,违反了夫妻间相互忠实的义务。王起诉离婚,属于“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范围,应予受理。至于是否准予离婚,要看夫妻感情是否真的破裂了。夫妻感情已经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点评]
笔者认为:《婚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女方怀孕时、生育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受理甲方离婚请求的除外。法律的上述规定体现了特定时期对妇女、胎儿和婴儿的特殊保护。由于女性在上述期间身心处于相对弱势的状态,如果男方在此期间提出离婚,对女方的身心健康和胎儿、婴儿的健康都会产生极其不利的影响。因此,法律限制了男方在此期间的起诉权。但是,法律并没有限制男方在特定期限内起诉的权利。人民法院因某些特殊原因认为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受此限,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一)女方婚后与他人交往导致怀孕的;(二)女方生育后身体已恢复健康的;(3)男方受虐待,不堪忍受的;(4)一方危及另一方的生命和人身安全。所以,婚后女方怀了别人的孩子,男方要求离婚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因为女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怀了别人的孩子,违背了夫妻间相互忠实的义务,对夫妻关系是极大的损害。在这种情况下,继续限制男方起诉离婚的权利,显然对男方不公平。
本案中,张某未结婚,但婚前与他人发生性关系,导致怀孕。对此,人民法院《关于女方是否怀孕,男方能否提出离婚的批复》指出,男女双方的婚前性行为应与婚前性行为相区别,一般不能作为对方提出离婚的理由。因为在这种情况下,婚姻关系尚未成立,男女之间尚未产生夫妻相互忠实的法律义务。婚前性行为只是道德问题,不是法律问题。因此,女方因婚前与他人发生性关系而怀孕的情形,应按《婚姻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处理。怀孕期间、生育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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