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经济师考试中级财政税收辅导:养老保险制度
1997年7月,《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规定》提出了全国统一的养老保险方案,为现行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奠定了基础。
(1)保险范围——包括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的职工,以及城镇个体工商户的帮工。叫做基本社会保险。
(2)筹集保险费用——养老保险主要由企业和职工个人承担,财政负责弥补养老保险计划的亏空。一般情况下,企业缴纳比例不得超过本企业工资总额的20%。确需超过20%的,须报劳动部和财政部批准;个人缴纳比例最终达到本人缴费工资的8%。
(3)运行方式——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运行方式
各地要按照职工个人缴费额的11%建立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部分全部计入个人账户,其余部分计入企业缴费部分。
(4)养老金待遇——基础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退休后基础养老金的月标准为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地(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是本人退休时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120确定的。个人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退休后不能享受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他/她。
(5)养老金管理——养老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即养老保险计划的缴费收入要纳入财政专户存储;支出要专款专用,要经过严格的审批程序。除了两个月的养老金支出,养老保险基金的余额应该购买国债,存入专门账户,不能用于其他盈利性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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