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经济师考试中级财政税收辅导:失业保险制度

2008年经济师考试中级财政税收辅导:失业保险制度,第1张

2008年经济师考试中级财政税收辅导:失业保险制度,第2张

(1)失业保险的覆盖范围——城镇企事业单位参加
(2)保险费筹集——城镇企事业单位按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职工应按本人工资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但城镇企事业单位聘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

(3)缴纳失业保险金——按照规定,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时间不满一年的,失业人员不能领取失业保险金;累计缴费满1年不满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满10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8个月;累计缴费时间10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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