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A)
中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条例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以下简称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
第二条营业税的税目、税率,依照本条例附件的规定确定。
税目、税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从事娱乐业纳税人适用的具体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本条例规定的幅度内确定。
第三条纳税人从事不同税目应税活动的,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目的营业额、转让额和销售额(以下简称营业额)。未单独核算营业额的,从高适用税率。
第四条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无形资产,按照营业额和规定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计算应纳税额的公式如下:
应纳税额=营业额x税率
应纳税额以人民币计算,纳税人的营业额以外币结算的,应当按照外汇市场的汇率折合成人民币计算。
第五条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向付款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收入,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运输企业将旅客或者货物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运往境外,并在境外将旅客或者货物转运给其他运输企业的,以全程运输费减去支付给该运输企业的运输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二)旅游企业组织旅游团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旅游,并将旅游业务分包给境外其他旅游企业的,以全程旅游费用减去支付给被分包旅游企业的款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三)建筑业的总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他人的,以合同总额减去付给分包人的款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四)转贷业务以贷款利息减去借款利息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五)买卖外汇、有价证券和期货的,以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六)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下列项目免征营业税:
(一)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护理服务,婚介和殡葬服务。
(2)残疾人个人提供的服务。
(三)医院、诊所等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
(四)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提供的教育服务;以及参加勤工俭学的学生提供的服务。
(五)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业保险及相关技术培训服务;家禽、家畜和水生动物的饲养及疾病的预防和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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