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urchaseContract 货物进口合同

PurchaseContract 货物进口合同,第1张

PurchaseContract 货物进口合同,第2张

合同编号:

日期:

签署时间:

买方:

地址:

电话:传真:

电子邮件:

卖方:

地址:

电话:传真:

电子邮件:

卖方和买方同意根据下述条款和条件签订本合同:

1.商品名称、规格和质量:

2.数量:

允许%的增减。

3.单价:

4.总金额:

5.交货条款(离岸价/成本加运费价/到岸价):

6.原产国和制造商:

7.包装:

货物的包装应防湿、防锈、防潮、防腐蚀和防震,并适合于海运/联运。卖方应对由于包装不足或不当造成的货物损坏和丢失负责。尺寸、毛重、净重以及“请勿倒置”、“防潮”、“小心轻放”等注意事项应使用不褪色的颜料刷在每个包装的表面。

8.运输标志:

9.装运时间:

10.装货港:

11.目的港:

12.保险:

保险应按发票金额的110%投保风险和附加险。

13.付款条件:

(1)信用证:买方应在装运前/本合同生效后天,开立以卖方为受益人的不可撤销的信用证。信用证将在规定的装船完成后天到期。

(2)付款交单3:装运后,卖方应开具以买方为付款人的即期汇票,并通过卖方银行和银行向买方交单付款,即付款交单。买方应在首次提交汇票时立即付款。

(3)承兑交单4。装运后,卖方应开具以买方为付款人的即期汇票,后天付款,并通过卖方银行和银行将单据交付给买方承兑(付款交单天)。买方应在汇票日期付款。

(4)货到付款(COD):买方应在收到货物后天内向卖方支付全部货款(此条款不适用于FOB、CFR、CIF术语)。

14.所需文件:

卖方应向银行提交议付/托收所需的下列单据:

(1)全套清洁已装船海运/联运/陆运提单,空白背书,注明运费预付/到付;

(2)签署的商业发票一式两份,注明合同号、信用证号(信用证条款)和装运标志;

(3)由签发的装箱单/重量单一式六份;

(4)由出具的质量证明书一式份;

(5)签发的数量证书一式份;

(6)保险单/保险凭证复印件(CIF术语);

(7)由签发的原产地证书一式份;

(8)装运通知。

卖方应在装运完成后小时内,通过快递将上述文件的副本发送给买方

15.装运条款:

(1)离岸价格

卖方应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日期前30天通知买方合同号、商品、数量、金额、包装、毛重、尺寸和装运日期,以便买方租船/订舱。如果卖方未能在船只按时到达装货港时装货,由此产生的包括空舱费和/或滞期费在内的所有费用应由卖方承担。

(2)到岸价格或成本加运费价

卖方应在装运期限内按时将货物从装运港运至目的港。在CFR术语下,卖方应在装运前两天将合同号、商品、发票金额和装运日期通知买方,以便买方及时办理保险。

16.运输建议:

货物装船完毕后,卖方应立即在小时内将合同号、商品名称、装船数量、发票金额、毛重、船名和装船日期通知买方。

17.质量保证:

卖方应保证货物的质量、规格和数量符合本合同和质量保证书的规定。保证期为货物到达目的港后个月,在此期间,卖方应对制造商设计和制造缺陷造成的损坏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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