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Law合同法,第1张

ContractLaw合同法,第2张

如果我们在与另一方的交易中同意某件事,就涉及到合同法。例如,假设我们想让一家制造特殊设备的公司制造并安装一台新机器,合同法为我们试图获得这台机器提供了一个看不见的背景。我们不太可能在法庭诉讼中运用这些法律原则;但这是可能发生的,防止这种情况发生的最好办法是在合同订立和履行时遵守以下原则。[br/]协议[br/]合同是以协议为基础的——要约和承诺构成合同的基础要约和承诺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严肃意图,[ br/]合同必须是自愿和有意订立的才有效,也就是说,任何一方都不得强迫另一方同意。这样做是胁迫。一方也不能用虚假的陈述来说服另一方,因为这是欺诈的基础。如果一个人对另一个人隐瞒了真相,那也是真正的欺诈。当然,我们并不都同样容易被欺骗。举例来说,作为工程师,你和我在工程合同上被欺诈的可能性比卖鞋的小。利用他人错误的协议与欺诈非常相似。这并不意味着价值上的错误(例如,花995美元买了一台冰箱,但你后来发现它本可以花600美元买到)。在这样一笔交易中,你被亏本交易套牢了。这并不意味着对合同条款的解释有错误——双方都坚持法律意义,如果条款没有被理解,它们应该被修改。
法律倾向于保护败诉方的错误类型更像这样:假设我们收到三份对一台估价为10万美元的机器的投标。两家公司分别以110,000美元和105,000美元报价,格雷机械公司出价60,000美元。很明显,格雷公司的某个人犯了错误;或者他们有一种工作方式,比他们的竞争对手优越得多。不管怎样,我们应该在同意之前进行调查,这似乎是合理的。事实上,如果我们只是接受这项建议,我们可能会发现自己没有法律支持。在关于这个问题的法庭案件中,似乎有一种救济不幸的隐藏者的实质性倾向,因为这个问题远远不是确定的法律。当然,有一个相反的论点——格雷应该对签订合同的提议更加谨慎。[br/]合同的当事人必须有缔约能力。如果一方当事人是精神病患者或未成年人,或者是没有特许从事这类工作的公司,该当事人可以合法地避免履行合同。这在工程合同中似乎有点不太可能,但是不可能发生的事情是许多法律案件的素材。
对价
每份合同都必须包含对价,也就是说,你付出什么,得到什么。法律通常不关心等价交换的对价的价值。如果交易是自由达成的,并且满足了某些其他条件,它就满意了。但是,对价必须满足四个条件。它必须有价值,也就是说,对于接受它的人来说,它不能完全没有价值。
2。它必须是合法的,法院很少支持违反法律的交易。
3。一定有可能。完成不可能的事情的协议比合同更虚幻。[/br/ ] 4。必须是现在或者未来。过去的考虑类似于沉没成本。它不能用于支持现有合同。
形式
合同所需的形式取决于它们的性质,也就是说,某些类型的合同必须写成书面形式才能生效。要求采用书面形式的合同类别在特定州的反欺诈法中有所规定。简而言之,我们最有可能涉及的这种性质的合同有:(1)保证合同——性质为“如果他不付钱,我来付”,(2)涉及房地产的合同,(3)不能在一年内履行的合同——例如,为另一个人工作两年的协议,以及(4)某些类型的销售合同。最后一种类型需要更多的解释。它指的是价格超过500美元的销售合同。要强制执行,这种合同必须是书面的,买方必须接受部分或全部所涉及的货物,或者买方必须支付部分或全部款项。换句话说,在销售合同中有三种方法可以满足反欺诈法的要求。相互性如果一方不受合同条款的约束,那么另一方也不受约束。那些写合同的人偶尔会犯这样的错误:一方有一个开口或“漏洞”,而另一方似乎被紧紧地束缚住了。令人欣慰的是,如果合同被证明是不幸的,人们还有出路。然而,如果该开口是供一方当事人逃脱的,则另一方当事人有权使用该开口,因此在法律上不存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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