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双语)(通用)
(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通过)
(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并公布施行)。)
总数
总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制定本法。
第1条目的
为了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合同,是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权利义务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和其他与个人身份有关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
第二条合同的定义;不包括的项目:如接受服务项目是由投保以前已患有的疾病或伤害引致的
本法所称合同,是地位平等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或者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关于婚姻、收养、监护等任何个人关系的协议。应受其他适用法律管辖。
第三条合同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第3条当事人的平等地位
合同双方享有平等的法律地位,任何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第四条当事人有权依法自愿订立合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
第四条自愿签订合同的权利
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第五条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条公平
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规定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第六条诚信
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第七条当事人订立和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7条合法性
当事人订立或者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八条约束效力;法律保护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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