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辅导:commonlaw是不是普通法?
当提到“英国法”时,我们会习惯性地想到“普通法”的概念,甚至将两者误解为同一个概念。其实英国法就是英国法,普通法就是普通法,英国普通法就是英国普通法。
在汉语中,人们常常将“普通法”称为“普通法”、“习惯法”、“不成文法”(后两种解释在《新英汉大词典》中),以及“判例法”,有时它甚至在某些语境中被用作“事实”的代名词——例如,“习惯法婚姻”据说是严格意义上的,上述说法大多是人们对“普通法”的解释,而非任何翻译。其中,只有“普通法”可以算是翻译。
“普通法”翻译成“普通法”,在国外一些法学研究者看来是“约定俗成”,但准确吗?在它在读者中“约定俗成”之前,没有讨论的实际意义。
根据《新英汉词典》,形容词“常见”有七种定义:普通的、常见的、庸俗的、次等的、常见的(数)、常见的(性)和常见的(俗)。据此,把“普通法”翻译成“普通法”是以词典为依据的。但是字典里不是有七种定义吗?这里的“普通法”翻译显然是第二种解释。但是,这样对吗?能否取另一种意思,比如第一种解释,翻译成“普通法”?为什么“共同市场”翻译成“共同市场”而不是“普通市场”?
这就涉及到一个“具体词具体定义——具体词具体翻译”的翻译原则。说得更具体一点:复合词“普通法”中“共同”一词的具体含义是什么?是“普通”还是“普通”?请看下面的语录就知道了:
……普通法本身有许多历史渊源,这些渊源在被征服之前就体现在当地习俗中。诺曼征服的独特贡献是将这些地方习俗统一到一个为所有人所共有的法律体系中,因此被称为“普通法”。
——沃克&沃克,《英国法律制度》,伦敦l976年,英国法律制度,伦敦l976年,第3页
普通法之所以被称为普通法,是因为它普遍适用于整个英格兰王国。
——你与法律,读者文摘协会股份有限公司,
由此可见,英国“普通法”的特点在于它区别于以前英国各种不同的习俗,从而可以在全国范围内统一适用。所以“普通法”的中文翻译明显不如“普通法”的本义——即使翻译成“普通法”,也可能比“普通法”略胜一筹。
从“普通法”翻译“普通法”的另一个严重缺点在于其容易产生歧义——“普通法”可能被误解为另一个法律概念“特别法”的对立概念。体验如下:
A.法律翻译要求译者不仅要精通语言,还要精通比较法。
B.常规只是翻译的规律之一,绝不能把它当成翻译的原则,更不能容忍它成为翻译中实事求是、尊重科学、遵从真理、从善如流的绊脚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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