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经济师考试中级财政税收辅导:国际重复征税的产生

2008年经济师考试中级财政税收辅导:国际重复征税的产生,第1张

2008年经济师考试中级财政税收辅导:国际重复征税的产生,第2张

(1)国际双重征税及其原因

国际重复征税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对跨国纳税人的同一征税对象或税源分别征税而形成的重叠征税。
首先,跨国纳税人、跨国所得、各国征收所得税是国际双重征税的重要前提。
其次,国际双重征税的根本原因是各国的交叉征税管辖权。
此外,当所有国家都实行单一税收管辖时,由于居民或收入来源标准的不同,居民管辖与居民管辖,或属地管辖与属地管辖可能交叉,造成国际重复征税。

(2)免除国际双重征税

国际重复征税不符合公平税负原则,也会影响纳税人的投资活动。避免国际双重征税,目前常用的方法主要有:
1。低税法。是指居住国政府对其居民来源于国外的所得单独设定较低的税率,以减少双重征税。双重征税只能减少到一定程度,而不能完全消除。
2。演绎法。即居住国政府在对其居民取得的境内外所得进行征收时,允许居民将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作为费用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扣除的部分征税。它不能完全解决双重征税。
3。免税法。又称“豁免法”,是指居住国政府单方面放弃对其居民来自非居民国家的所得征税的权利,从而完全免除国际双重征税。即境外所得在中国缴纳的税为0
。这种方法承认收入来源管辖权的专属地位。
4。信用法。指居住国政府对其居民的境外所得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允许在应征收和缴纳的境内所得税中扣除。税收抵免是目前解决国际双重征税最有效的方式,因此在世界范围内被广泛应用。
在实践中,信用方式分为直接信用和间接信用。
直接抵免适用于同一经济实体的跨国纳税人,如分公司与分公司之间;
间接抵免适用于跨国母公司和子公司之间的税收抵免。

信用额度的计算:
在执行信用时,通常需要设置一个额度,在该额度内可以执行全部的信用额度。如果超过限额,只能在限额上进行贷记。规定信用额度的具体方式有三种,即次级信用额度、综合信用额度和次级信用额度:
(1)次级信用额度。也就是说,居住国政府单独计算其居民纳税人来自每个外国的收入的信用限额。计算公式如下:
分国别抵免限额
=境内外应纳税所得额×境内税率×(某境外应纳税所得额/境内外应纳税所得额)
=某境外应纳税所得额×境内税率。

(2).综合信用额度。即居住国政府汇总其居民纳税人的全部国外来源收入,不分国别或项目,计算信用额度。计算公式为:
综合抵免限额
=境内外应纳税所得额×境内税率(境外应纳税所得额/境内境外应纳税所得额)
=境外应纳税所得额×境内税率
采用综合抵免法,可以将跨国纳税人在不同国家的欠额和超额相互抵消。综合信用可以给纳税人有限的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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