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贸规则十大贸易案例(八)
■案由
1886年,美国首次提出在贸易空壳案中认定产品原产地的主张。本案争议的焦点是“清洗抛光后的进口外壳是否还是外壳产品”。如果是壳子产品,按照美国当时的法律,要征收35%的从价税;如果不是贝壳产品,则免征进口税。
■裁决
美国法院最终认定“经过清洗和抛光的贝壳仍然是贝壳。与贝壳相比,经过清洗和抛光的贝壳并没有被加工成一种名称、特性或用途完全不同的新产品”。
■评论
这个壳牌案中的原产地确定思想对后来国际贸易中货物“原产地”的定义产生了很大的影响。目前普遍接受的“原产地”定义是,由一个以上国家加工制造的产品的原产地是对该产品进行最后一次实质性改变(形成名称、特性或用途完全不同的新产品)的国家,原产地原则的主要作用体现在关税的征收上。假设甲、乙双方都是WTO成员,丙方不是WTO成员。C国生产的服装出口到B国,再出口到A国,A国打算对这笔交易征收15%的关税。假设A国在WTO的关税是10%,是否可以起诉A国违反WTO或最惠国待遇原则?答案是否定的,因为服装是C国生产的,但不是WTO成员,不受WTO规则的约束和保护。
随着进出口的增加,我国在原产地问题上的规定从无到有,不断完善。然而,中国的原产地规则存在许多问题。该标准尚未完全符合世贸组织和国际惯例,适用性较差,因此在国际贸易中保护国内产业的作用不强。中国入世后,应尽快完善原产地原则,不仅是大框架,还包括对某一产品的特殊规定。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关税的正常征收和对国内企业的适当保护。总之,一个原则,越是全球化,越应该重视原产地原则的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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