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师中级金融辅导:融资的概念、种类和特征
一、掌握直接融资的概念、类型和特点
1.直接融资的概念
资本盈余单位和资本短缺单位相互之间直接达成协议,或者前者在金融市场上购买后者发行的证券,实现资本转移,从而完成融资的过程。
其基本特征是融资方可以直接进行交易,而不需要银行等中介。
投资银行、证券交易所等金融机构或组织只做代理。
2.直接融资的种类
(1)股票融资
(2)债券融资
(3)商业信贷——企业之间相互提供的、与商品交易直接挂钩的一种融资形式。主要分两类:一类是为商品提供商业信用,如企业之间的商品赊销、分期付款等;另一类是提供货币的商业信用,如首付、预付款等,发生在商品交易的基础上。
(4)以国家为主体的国家信用融资活动。主要表现为国家通过发行国债筹集资金。
(5)消费信贷——企业和金融机构以商品或货币形式向个人提供的信贷。其中,直接融资主要涉及企业通过分期付款方式向个人消费者赊销房屋或高档耐用消费品。
(6)民间个人信用——非政府个人之间的金融中介,习惯上称为民间信用或个人信用。
3.直接融资的特点
(1)直接性——资金需求者直接从资金供给者处获得资金,资金供给者与资金需求者之间建立直接的债权债务关系。
(2)去中心化——直接融资在无数的企业、政府和个人之间进行,具有一定程度的去中心化。
(3)信誉差异大——直接融资是在企业、个人、或企业之间进行的,不同的企业或个人信誉差异大。
(4)部分不可逆——如果发行股票的资金不需要归还,股票只能在不同投资者之间转让。
(5)相对较强的自主性——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融资者可以自行决定融资的对象和数量。
二、间接融资的概念、类型和特点
1.间接融资的概念
资本盈余单位与资本短缺单位之间没有直接的关系,而是与金融机构进行独立的交易,即资本盈余单位通过存款或购买银行、信托、保险等金融机构发行的证券,将其暂时闲置的资金提前提供给这些金融中介机构,再由这些金融机构以贷款、贴现等形式或购买需要资金的单位发行的证券。
其基本特征是通过金融中介进行金融中介,由金融机构筹集资金和使用资金两个环节组成。过剩单位和短缺单位都必须与银行进行单独的交易。金融机构不是总代理商,而是独立的交易主体。盈余单位对金融机构的求偿权与金融机构从该单位取得的资金的具体用途无关。
2.间接融资的分类
(1)银行信贷——以货币形式提供给企业和个人的信贷,是与银行等中介机构的金融中介形式。
(2)消费信贷——消费信贷,属于间接融资,主要是指银行向个人消费者提供的用于购买房屋或其他耐用消费品的贷款。
3.间接融资的特点
(1)间接性——资金需求者与初始资金供给者之间不存在直接的借贷关系,初始资金供给者与资金需求者之间只存在金融中介的融资关系。
(2)相对集中——通过金融中介进行间接融资。在大多数情况下,金融中介一方面面对资本供给者群体,另一方面面对资本需求者群体。金融机构在间接融资中具有融资中心的地位和作用。
(3)声誉差异小——间接融资相对集中于金融机构,世界各国对金融机构的管理普遍严格,金融机构自身的经营也大多受到相应的审慎管理原则的约束。此外,一些国家还实施了存款保险制度。因此,与直接融资相比,间接融资具有更高的可信度。
(4)都是可逆的——所有通过金融中介的间接融资都属于借贷融资,到期必须还本付息,是可逆的。
(5)融资的主动权主要掌握在金融中介手中——虽然最初的资金提供者有供应资金的主动权,但这种主动权实际上是有限的。因此,间接融资的主动权在很大程度上是由金融中介主导的。
4.融资的其他分类
融资也可以从其他不同的角度进行分类,不同的融资方式有不同的功能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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