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税扣缴义务人的基本规定

营业税扣缴义务人的基本规定,第1张

营业税扣缴义务人的基本规定,第2张

1.营业税的计税依据包括所有收取的价外费用。【/br/】对价外费用的把握是和增值税相比较的。
2。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含营业税的应税服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的,退还部分已缴纳营业税的,已缴纳的税款可以退还或者从纳税人以后的营业额中扣除。
3。单位和个人提供营业税应税服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在一张发票上注明价款和折扣金额的,以折扣后的价款作为营业额;折扣金额单独开票的,无论财务如何处理,都不得从营业额中扣除。
4。单位和个人提供应税服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时,因受让方违约而取得的补偿收入,应并入营业额征收营业税。
5。组成计税价值=营业成本或工程成本×(1+成本利润率)÷(1-营业税率)
6。自2004年12月1日起,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或营业税纳税人购买税控收款机,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可开具购买税控收款机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发票上注明。抵扣当期应缴纳的增值税或营业税,或者根据购买税控收款机取得的普通发票上注明的价格,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可抵扣的税额:
可抵扣的税额=价格÷ (1+17%) × 17%
当期应纳税额不足抵扣的,未抵扣的部分可以在下期继续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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