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管理办法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管理办法,第1张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管理办法,第2张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1994年4月23日发布[116号])
第一条为加强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简称小规模纳税人)缴纳增值税的管理,帮助小规模纳税人提高管理水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二条小规模纳税人是指年销售额低于规定标准,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按照规定报送有关纳税资料的增值税纳税人。
前款所说的核算不完善,是指不能正确计算销项税、进项税和增值税应纳税额。
小规模纳税人的销售额标准为:
(一)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主要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并从事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其年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应税销售额)在100万元以下的;
(二)从事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180万元以下的。
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个人和非企业单位,以及不经常从事应税活动的企业,视同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第三条年应税销售额不超标的小规模企业(企业和企业单位)账簿健全,能够准确计算并提供销项税和进项税,能够按照规定报送相关纳税资料。经企业申请,税务机关可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第四条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有权认定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
第五条小规模纳税人采用简易方法征收增值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应税销售额×征收率。上述公式中,征收率为6%。
第六条为加强专用发票管理,不影响小规模企业的销售,对暂不健全核算,但能认真履行纳税义务的小规模企业,经县(市)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地方税务机关可在规定期限内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填写专用发票的单价和金额栏,分别填写不含自身应纳税额的单价和销售额;税率栏填写6%的增值税征收率;并在税额一栏填写自己的应纳税额,即按照销售额6%征收率计算的增值税。
第七条基层税务机关应当加强对小型生产企业会计人员的培训,帮助建立会计账簿。小规模企业只要有会计人员和账簿,能正确计算进项税、销项税和应纳税额,并能按规定报送相关纳税资料,就可以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第八条对不具备设置专职会计人员条件的小规模企业,在纳税人愿意并配备本单位兼职会计人员的前提下,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使兼职会计人员尽快独立工作,进行会计核算。
(1)税务机关帮助小规模企业聘请税务咨询公司、会计师事务所的会计人员建账核算。
(2)税务机关组织从事过会计业务、有一定工作经验、政治上可靠、遵纪守法的退休会计人员,帮助小规模企业建帐核算。
(三)在职会计人员经所在单位同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也可以在小规模企业担任会计工作。
第九条小型企业可以单独或者联合聘用会计人员。
第十条从事货物零售业务的小规模企业不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第十一条在职会计人员兼职、离职或者退休到小型企业从事会计工作的,代理记账相关事宜按照财政部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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