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土地使用税法征收管理与纳税申报

城镇土地使用税法征收管理与纳税申报,第1张

城镇土地使用税法征收管理与纳税申报,第2张

一、纳税义务时间
(一)纳税人购买新建商品房的,从房屋交付使用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新增内容)以出让、转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受让人应当从合同约定的土地交付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时间的,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受让人应当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3)纳税人新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一年缴纳土地使用税。
【例题选择题】(2005)新征用耕地应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是()。
A .批准征收之日起3个月
B .批准征收之日起6个月
C .批准征收之日起1年
D .批准征收之日起2年
[答案] C
。()
[答案]×
[解析]纳税人在全国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使用的土地,应向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本章重点内容:
1。计税依据的确定和应纳税额的计算。
2。税收优惠政策。
3。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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