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税师考试辅导:税法的两个原则
税法原则可以分为税法基本原则和适用原则两个层次。
(1)税法的基本原则
可以概括为税收法定主义、税收公平、税收合作与信任和实质课税原则。
1。税收法定主义
税收法定主义的要求是双向的。一方面,要求纳税人依法纳税;另一方面,税收只能在法律授权下进行,超越法律征税是非法的、无效的。税收法定主义可以概括为三个具体原则:税收要素法定、税收要素明确和依法征收。
2。税收公平
一般认为,税收公平最基本的含义是税收负担必须按纳税人的承受能力进行分配,承受能力相等,税负相同;负担不一样,税负也不一样。
法律上的税收公平与经济上的税收公平相近,但两者又有明显的区别。第一,经济税收公平往往是作为一种经济理论提出来的,可以作为制定税法的参考,但对政府和纳税人并不具有强制性。其次,经济税收公平主要从税收负担的经济后果考虑,而法律税收公平不仅要考虑税收负担的合理分配,还要考虑税收立法、执法和司法。纳税人可以从实体利益和程序利益两方面要求税收公平。第三,法律上的税收公平是由具体的法律制度保障的。
3。税收合作守信
税收合作守信,又称公信原则。
税收合作守信与税收法定主义之间存在一定的冲突。
4。实质课税原则
纳税人的税负应根据其真实承受能力来确定,不能只从表面上评估是否符合征税要求。
(二)税法适用原则
税法适用原则是指税务行政机关、司法机关运用税收法律法规解决具体问题时必须遵循的原则。
1。法律优势原则
法律优势原则还意味着行政立法不得与法律原则相冲突。其基本含义是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立法。
法律优位原则明确了税法的效力高于税收行政法规的效力,由此可以进一步推断税收行政法规的效力优于税收行政法规。效力低的税法与效力高的税法冲突,效力低的税法无效。
2。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
基本上是指一部新的法律实施后,新的法律不能适用于实施前的人的行为,只能使用旧的法律。
3。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
新法优于旧法原则的适用,以新法的有效实施为标志。新法生效后,比照适用新法。新法实施前,包括其公布后但尚未实施的期间,仍沿用旧法,新法不生效。
4。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原则
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原则打破了税法效力级别的限制,即特别法地位级别较低的税法可以比作为普通法级别较高的税法具有更高的效力。
5。实体旧程序新原则
该原则的含义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实体法不具有溯及力;第二,程序法在一定条件下具有一定的溯及力。
6。程序优于实体原则
程序优于实体原则是税收争议法的原则,其基本含义是诉讼发生时,税收程序法优于税收实体法。
0条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