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纳税所得额亏损弥补

应纳税所得额亏损弥补,第1张

应纳税所得额亏损弥补,第2张

(一)分立、合并(兼并)、股权重组的损失补偿(选择题)
1。对于企业分立前尚未补偿的亏损,根据分立协议,分立后各企业应承担的数额,按照规定的亏损补偿期限,在剩余期限内由分立后各企业逐年补偿。
2。被合并企业未弥补的经营亏损,应区别不同情况处理:
(1)合并后被合并企业继续具有独立纳税资格的,合并前未弥补的经营亏损,在税收法规规定的期限内,由以后年度的收益逐年弥补,不得用被合并企业的收益弥补。
(2)合并后被合并企业继续不具备独立纳税资格的,合并前未弥补的经营亏损,可以在税收法规规定的期限内,由被合并企业用次年的收入逐年弥补。
3。企业进行股权重组时,股权转让前尚未弥补的经营性亏损,可以按照税收法规规定的亏损弥补期进行弥补。剩余期间,股权重组后的企业将继续逐年弥补。
(二)免税收入的补偿
(三)合营企业亏损
税务机关核定补缴的应纳税所得额,应并入其所属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税法规定计算应纳税额,但不得用于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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