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金银首饰征收消费税的若干规定
一、纳税人
(一)纳税人是在我国境内从事金银珠宝零售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加工委托金银首饰的受托人也是纳税人。
(2)视同零售业务
①为经营单位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加工金银首饰;
②事业单位利用金银首饰进行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
③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从事金银饰品批发业务的单位向经营单位销售金银饰品。
二。变更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的金银饰品范围
(一)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的金银饰品范围:金、银、金基、银基合金饰品,金、银、金基、银基合金镶嵌饰品。2003年5月1日起,铂金首饰消费税改为零售税。
(二)对原销售金银饰品,同时销售非金银饰品的生产经营单位,如果划分不清或者两类货物不能分别核算的:
①在生产过程中销售的,从高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
②零售的,对金银首饰征收消费税;
③金银珠宝等产品配套销售的消费品,按照销售额全额征收消费税。
三。应税行为与非应税行为的分类
(一)经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从事金银饰品批发业务的单位,向持有许可证复印件和金银饰品收购(加工)经营凭证的经营单位销售金银饰品,不征收消费税。但必须保留购买者的上述证明,否则视为零售,征收消费税。
(二)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从事金银首饰加工的单位,是指同时持有许可证复印件和证书的经营单位。不征收消费税,但必须保留委托方的上述证明,否则视为零售,征收消费税。
(3)经营单位从事生产、加工、批发和零售业务,未单独核算销售额或者划分不清的,视同零售业务,征收消费税。
四。金银首饰消费税税率为5%
五、计税依据
(1)纳税人销售金银首饰的计税依据为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其计算公式为:
金银首饰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含增值税的销售额÷(1+增值税率或征收率)
(3)委托方带料加工的金银首饰,按照受托方销售的同类金银首饰的销售价格征收消费税。没有同类金银首饰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值计算纳税,计算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值=(材料成本+加工费)÷(1-金银首饰消费税税率)
(4)纳税人以旧换新(包括翻新、改制)方式销售的金银首饰,按照实际收取的不含增值税的总价为计税依据征收消费税。
(5)事业单位将金银首饰用于礼品、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时。,按照纳税人销售的同类金银首饰的销售价格确定计税依据,征收消费税。没有同类金银首饰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值计算纳税,计算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值=原进价×(1+利润率)÷(1-金银首饰消费税税率)
公式中的“利润率”应全部设定为6%。
(六)金银首饰消费税改征后,用已缴纳的珠宝玉石生产的镶嵌首饰计税时,不得扣除已缴纳的消费税。六。申报缴纳
(一)纳税
①销售(零售,下同)的金银首饰(含以旧换新),在销售时纳税;
②用于礼品、赞助、集资、广告、样品、员工福利、奖励等的金银首饰。,转让使用时应纳税;
③用料加工、翻新、重组的金银首饰,在受托人交付时征税;
④金银首饰消费税改为征税环节后,经营单位进口的金银首饰消费税由进口环节改为零售环节;金银首饰出口由出口退税改为出口不退税;
⑤个人携带、邮寄金银首饰入境,仍按现行规定征税。
(2)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
①金银首饰销售的当天,为收到货款或取得销售货款证明的当天;
②用于礼品、赞助、集资、广告、样品、员工福利、奖励等的金银首饰。是转账的日子;
③来料加工、翻新、重组的金银首饰由受托人当日交付。
(三)纳税地点
①纳税人应向其核算地主管国家税务局申报纳税。
②纳税人总机构与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分支机构应缴纳的税款在当地缴纳。但是,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和省级国家税务局批准,纳税人分支机构应缴纳的消费税,也可以由总机构代征,并向总机构所在地主管国家税务局缴纳。
③固定户在外地县(市)临时销售金银首饰时,应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国家税务局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并返回其机构向主管国家税务局申报纳税。无当地主管国家税务局出具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由当地主管国家税务局照章征收消费税。在销售地销售的,返回机构所在地后仍应按规定申报纳税,在销售地缴纳的税款不得在应纳税额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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