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纳税人与非居民纳税人的判定标准

民纳税人与非居民纳税人的判定标准,第1张

民纳税人与非居民纳税人的判定标准,第2张

(一)住所标准
我国税法将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定义为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等原因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个人。可见,我国目前采用的居住标准实际上是习惯居住标准。
住所分为常住地和经常居住地。在实践中,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判断:
1。国家是否是个人收入的主要来源;
2。主要政治和经济活动是否在国内;
3。在这个国家是否有不动产;
4。配偶和子女是否在国内。
(二)居留时间
居留时间是指个人在一个国家实际居住的天数。
我国规定的时间是一个纳税年度(即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在中国境内居住365天。居留期间临时出境的,即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一次出境不超过30天或者一次出境不超过90天的,不扣除天数,连续计算。
例:某外国人2008年1月1日首次入境中国,2008年12月10日离开中国过圣诞节,2009年1月25日回国。问:这个人是我国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吗?
分析:应该按照一个纳税年度内的离境时间来计算。2008年是纳税年。该人在该纳税年度内一次离境不超过30天,2009年离境时间不超过30天。所以这种情况下不扣除天数,他还是居民纳税人。
(三)考点
1。区分现居住地和经常居住地;
2。居住时间是一年还是一个完整纳税年度;临时离境不会扣除在华停留天数,但不能跨年度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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