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的清算管理

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的清算管理,第1张

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的清算管理,第2张

(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汇算清缴:
1。房地产开发项目已经竣工并销售;。将未完工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整体转让;。土地使用权直接转让。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要求纳税人结清土地增值税:
1 .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85%以上,或者剩余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者被占用;。取得销售(预售)许可满三年,尚未完成销售的;。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省级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土地增值税的扣除
1。扣除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款项、房地产开发成本和费用以及与房地产转让相关的税费后,须提供合法有效的证明;不能提供合法有效证明的,不予扣分。
2。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所附的前期工程费用、建筑安装费用、基础设施费用、间接开发费用的凭证或数据不符合清算要求或不真实的,地方税务机关可参照当地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建筑安装费用定额数据,结合房屋结构、用途、区位等因素核定上述四项开发费用的单位面积金额标准,并据此计算扣除。具体核实方法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
3。住宅、会所、停车场(库)、物业管理场所、变电站、热力站、水厂、文化体育场馆、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医院、邮电等公共设施。与清算项目相配套的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的,按以下原则处理:
(一)建成后,产权归全体业主所有。
(2)建成后交给政府和公用事业用于非营利性社会公用事业的,其成本和费用可以扣除;
(3)完工后有偿转让的,应计算收入,扣除成本费用。
4。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装修房屋时,其装修费用可以计入房地产开发成本。房地产开发企业预提费用
除另有规定外,不得扣除。
5。对于多个房地产项目的共同成本,清算项目的扣除额应当按照清算项目的实用建筑面积占多个项目总实用建筑面积的比例或者其他合理方法计算确定。
(四)批准征收土地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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