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薪金所得的计税方法
(1)工资薪金扣除费用
①费用扣除一般为800元
②费用扣除的特别规定
A .费用附加扣除。对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人,以及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人,确定附加扣除3200元。
B .用工单位和派遣单位分别支付的工资薪金费用的扣除。
对于在我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外国机构工作的中方人员取得的工资、薪金,只有用人单位在支付工资、薪金时,才会扣除费用并按税法规定计算扣缴税款,派遣单位支付的工资、薪金不予扣除,直接按支付的金额确定适用税率,计算扣缴税款。
C .对能够提供有效合同或相关证明,证明其工资薪金收入的一部分已按有关规定上交派遣(介绍)单位的,可以扣除实际上交的部分,并按余额征收个人所得税。
d .分别从境内和境外工资薪金中扣除费用。
纳税人能够提供其在国内外兼职或任职的有效证明文件,以及其工资、薪金标准。可以判断他们的收入分别来自国内和国外,应分别扣除费用后纳税。纳税人未能提供上述证明文件的,视同一国所得。
e .个人一次性取得的月度奖金、年终加薪或劳务分红,可单独计算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收入,原则上不扣除任何费用。但纳税人取得奖金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不足800元的,可以将奖金收入扣除“当月工资与800元的差额”后的余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据此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f .特定行业从业人员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的扣除
个人所得税对采掘业、远洋运输业、远洋捕捞业三个特定行业从业人员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按年、按月预缴征收。年度终了后30日内,汇总全年工资、薪金所得,再平均12个月实际应纳税额,多缴少缴。
g .对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信制度改革取得的公务用车和通信补贴收入,在扣除一定标准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按月发放的,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不按月发放的,分解到所属月份,与当月“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工资、薪金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
①一般计算公式: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
②用人单位为其职工缴纳个人所得税。有三种情况:
A .用人单位为员工全额缴纳税款。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所得额=(免税收入-费用扣除标准-速算扣除)÷(1-税率)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
上述公式中的税率是指按照免税等级计算的免税收入的税率。
B .雇主为员工缴纳部分税款。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公式为:
应纳税所得额=职工取得的工资+用人单位代职工缴纳的税款-扣除标准
C .用人单位按照固定税率为职工缴纳部分税款。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所得额=(用人单位负担的不含税收入-费用扣除标准-速算扣除×负担比例)÷(1-税率×负担比例)
③对于个人一次性取得的几个月奖金、年终加薪或劳务分红,可单独视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收入,不从中扣除任何费用。
④不满一个月的工资、薪金应纳税额的计算。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在中国境内居住不满一个月,仅就不足一个月期间的工资、薪金申报纳税的个人,应当以其每月的工资、薪金计算实际应纳税额。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当月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当月在华实际天数÷当月天数
⑤实行年薪制的企业经营者计税方法。
实行年薪制的企业经营者取得的工资薪金应纳税额,可以通过年计税、月预缴的方式计算。计算公式为:
全年应纳税额= [(全年基本收入和效益收入÷12-费用扣除标准)×适用税率-速算扣除]× 12 [/br]
依法宣告破产的国有企业支付给职工的一次性安置费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其他企业支付给职工解除劳动合同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在当地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以内的,可以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标准的,全额计算税款。
企业支付给被辞退职工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可以视为一次性取得几个月的工资薪金收入,允许在一定期间内平均计算。方法:将个人取得的一次性薪酬收入除以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超过12年的按12年计算),取其商作为个人的月工资、薪金收入,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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