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改制改组中的所得税策划
一、企业重组可能的基本形式
各国公司法或税法对企业重组的分类方法非常复杂,各不相同。企业重组包括企业名称、地址变更等简单组织形式的变更;包括增资、减资等资本结构调整;包括独资企业、个人合伙企业转变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包括整体转让一个企业经营活动的全部资产,换取其他企业的股权,将本企业改组为控股公司;包括企业之间的整体资产置换;包括合并和分立;包括公司清算和赎回。企业改制中若干所得税问题的暂行规定》(国税发〔1998〕9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合并分立业务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9号)。包括:企业整体资产转让、企业整体资产置换、企业合并和分立等。
二。企业重组的补偿方式
无论企业重组的法律形式如何,对于重组中涉及的资产转让、股份交换、资产置换,均可采取各种交易补偿方式。以并购为例:
(1)收购企业可以用现金资产购买被并购企业的全部资产,被并购企业再将现金分配给股东;
(2)收购企业可以用现金资产直接从被并购企业的股东手中收购被并购企业的股权;
(3)收购企业可以用本公司的股权(股份或股票)收购被并购公司的全部资产。被并购企业再将被并购公司的股权分配给原股东,原股东持有的旧股依法注销;
(4)收购公司可以用其股权直接与被收购公司的股东交换普通股,被收购公司的股份将依法注销;
(5)采取现金和股份混合收购;
(6)在目标企业资产负债大致相当的特殊情况下,收购企业可以通过承担目标企业的全部债务,接受目标企业的全部资产,实现合并;
(7)更复杂的合并形式可能与跨国合并的国家之间的法律障碍有关。收购公司可以通过在目标公司所在国的子公司实现对目标公司的吸收合并。
重组能否享受暂不确认资产转让和股权转让收入的待遇,很大程度上与重组交易的补偿方式有关,而不仅仅是重组的法律形式。
三。企业重组的特殊税收原则
为了保证有正常经营需要的企业投资重组的顺利进行,大多数国家的企业所得税法都对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以及合并、分立等重组行为制定了特殊的税收规则。这些特殊税收规则一般遵循以下三个原则:
第一是“经济合理性原则”。即企业的投资和重组是否具有合理的商业或经营目的,或者是否纯粹以避税为目的,如“利用被并购企业的巨额亏损”。所得税政策不应影响有经营需求的企业的投资和重组活动。
二是“中立原则”。这主要有两层意思:一是不管企业是否重组,税务待遇都应该是一样的,不能因为重组而给予特殊照顾;其次,具有相同或相似经济功能的投资或重组交易应具有相同的税收待遇。比如,企业兼并可以通过收购被兼并企业的资产来实现,也可以通过收购被兼并企业的股东所持有的被兼并企业的全部股份来实现。虽然形式不同,经济本质相同,但税收政策应该没有区别。
三是“反避税原则”。也就是说,要通过适当的税收技术措施,防止企业以重组的名义相互转移利润,隐瞒和转移增值资产,或者利用其他企业的巨额亏损抵扣本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核心要求是,如果相关资产隐含的增值(减值)没有按照税法规定的方式进行税务确认或递延,接受资产的企业(或投资者)不能按照评估价值调整相关资产的计税成本。如果在会计核算中已经按照评估价值调整了相关资产的会计成本,则在进行纳税申报时,必须依法调整超额(或不足计提)折旧、超额摊销和超额核算(或不足摊销和不足核算)费用。
关于我国企业改制的所得税原则,国税发[1998]97号[2000]118号和[2000]119号文件都有明确规定。
四。免税重组
发达国家的税法一般都有免税重组的特别规定,许多发展中国家也有类似的规定。该公司免征企业所得税。免税的目的不是给予相关公司或股东最终的税收优惠,而是从税收的角度“中和”企业重组,使并购双方在税收上既不受益也不吃亏。不同国家的免税重组条件差异很大。总结起来有两个基本条件:
(1)业务连续性;
(2)股东权益的持续性。
不具备这两个条件,通过合并,转让公司或其股东最终可能通过免税的合并、分立等方式转让其部分或全部资产或股权,或者派发股息而不纳税,以后无法追回未缴纳的税款,这就为合法避税打开了方便之门。
在绝大多数国家,普遍的看法是,从经济角度来看,对企业重组征税是无效率的,因为征税可能会阻碍重组活动本身的发生。如果公司的经营活动和所有者权益是连续的,公司重组可以视为等同于同一业务的合法结构调整,不足以构成应纳税的经济状况的实质性变化。对于任何一项拟进行的重组交易,当事人只要稍微改变交易形式,就可以使其满足免税重组的条件或者不满足免税重组的条件。一些国家走得更远。例如,德国允许纳税人选择具体的重组交易,以及是否适用免税重组或应税重组。按照我国现行的规定,任何符合规定条件的重组都可以选择免税重组,当然你也可以选择不申请免税待遇。支持这种替代方法的理论基础是,要求纳税人操纵公司重组的形式以获得特定的税收结果是无效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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