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登记时纳税人应提供的资料
1.营业执照或其他经批准的执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注册地址和生产经营地址证明(产权证、租赁协议)原件及复印件;如果是自有房产,请提供产权证或买卖合同等合法产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如果是租赁场所,请提供租赁协议原件及复印件,出租人为自然人的,还须提供产权证复印件;生产经营地址与注册地址不一致的,分别提供相应证明
3。验资报告或评估报告原件及复印件
4。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相关合同、章程和协议的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合法证件原件及复印件[/br 7。纳税人跨县(市)设立的分支机构办理税务登记时,还应提供总公司税务登记证(国税、地税)复印件
8。企业改制重组还应提供改制重组相关批准文件的原件及其复印件
9。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证、机动车行驶证等证件复印件
10。汽、柴油消费税纳税人还应提供:
(1)(2)生产设备和工艺路线的简要说明
(3)企业生产的所有油品的名称、产品标准和用途
11 .外商投资企业还应提供商务部门批准的设立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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