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免税项目的会计处理
1.增值税免税项目内容(见税法1-P81)
(1)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2)避孕药品和用具。
(3)古籍。
(4)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实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5)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无偿提供的进口物资设备。
(6)来料加工、来件装配和补偿贸易进口的设备。
(七)纳税人进口残疾人专用货物。
(8)出售自用的物品。
(九)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出售其收购的废旧物资
(十)饲料(包括单一散装饲料、混合饲料、配合饲料、浓缩饲料、矿物质微量元素舔砖);农业电影;
生产和销售的化肥(除尿素以外的氮肥;除磷酸二铵外的磷肥和钾肥;以免税化肥为主要原料的复合肥)
批发零售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
2。增值税免税项目的核算方法
(1)采购环节:
□企业为生产免税产品采购原材料。一般不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其增值税不予抵扣。
□特例:但一般纳税人购进的免税农产品,可以按照进价和13%的抵扣率计算进项税,抵扣销项税。
(2)销售环节:
□企业销售免征增值税的货物时,一般情况下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只能开具普通发票。
□特例:所有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粮食一律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会计处理:将免征的增值税计入“营业外收入-补贴收入”科目,即: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减免税)
贷:营业外收入-补贴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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