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领购发票操作要点

代理领购发票操作要点,第1张

代理领购发票操作要点,第2张

(一)自制发票审批程序及操作要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规定,凡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健全的财务核算和发票管理制度、发票数额较大的单位,均可申请印制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即自制发票。如果统一发票样式不能满足业务需要,也可以自行设计发票样式,报县(市)级以上税务机关批准,在指定的印刷厂印刷。自制发票仅限于普通发票。
1。要求用票单位根据业务特点和业务需要设计发票样式和预计使用数量。
2。代理人应填写《自制发票申请审批表》,注明所需发票的种类、名称、格式、号码、数量,连同发票式样一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审批。
3。取得税务机关批准的发票印制通知书后,在指定的印刷厂印制。印制发票后,注册税务师应指导发票使用单位建立发票收缴入库管理制度,并按季度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发票收缴入库报表。
(二)统一印制发票的采购要点
统一印制发票的采购方式有三种:
一是批量供应。这种方法主要适用于财务制度健全、有一定经营规模的纳税人。
第二,交旧买新。
第三,查旧买新。
后两种方式适用于财务制度不健全、经营规模较小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便税务机关及时检查和纠正其发票使用中的问题。
1。注册税务师应当按照发票使用单位适用的发票领购方式办理发票领购手续。
2。发票领购后,注册税务师应当与发票领购簿记载的种类、数量和字轨号进行核对。确认后,移交给发票使用单位,并办理收货手续。
3。对再次领购发票的用票单位,注册税务师应按照税务机关有关发票保管和使用的规定,认真审核发票存根联的内容,对发现的问题,应及时督促用票单位纠正,然后按照用票单位使用的领购方式办理领购发票手续。
4。对于发票使用单位存在的发票丢失、发票使用不规范等问题,注册税务师应责成发票使用单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检查报告,并办理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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