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税税额抵扣的会计处理

消费税税额抵扣的会计处理,第1张

消费税税额抵扣的会计处理,第2张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购进和委托加工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征收消费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094号)规定,纳税人从购进或委托加工的烟丝、酒类、酒精等八种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时,可以按照当期产量抵扣购进或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缴纳的消费税。该规定统一了消费税的扣税方法,明确了当期扣税的计算方法。但由于没有现成的会计方法可循,企业对可抵扣消费税的会计处理不一,导致应交消费税的虚假核算。
笔者认为,这类业务的核算应遵循以下两个原则:(1)消费税抵扣的核算时间应是消费品生产和收款时,只有消费品生产和收款时才允许抵扣消费税;(2)可抵扣的消费税税额,应根据当期消费品的生产量逐一计算,只有生产量才是计算可抵扣的消费税税额的唯一依据。下面,试举两个例子:
例1:某卷烟厂于1997年5月收回一批委托加工的专用烟丝,用于生产A牌卷烟(消费税税率为50%)。材料费5万元,加工费3.5万元,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金额为5950元。所有材料都是当月收的,月初没有库存。那个月卖了一批A牌香烟。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格为13万元,增值税金额为2.21万元。
1。委托方提货时,受托方代扣代缴的消费税计入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成本:
受托方代扣代缴的消费税= (50,000+35,000)/(1-30%) × 30% = 36,428.57元
借:委托加工材料121,428.57 [/br贷:原材料50000
银行存款77378 .委托方在征收生产时,应根据当期生产征收数量计算当期可抵扣的消费税。借记“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借记:生产成本85,000
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36,428.57
贷记:原材料121,428.57
3。销售时增值税、消费税计提:
借:银行存款152,100
;贷款:产品销售13万;应交税费-增值税(销项税)22,100
;借:产品销售税65,000
;贷款:应付。57 = 28,571.43(人民币)
借: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28,571.43
贷:银行存款28,571.43
例2:某卷烟厂1996年4月购进一批带税烟丝,用于生产A牌卷烟,价款10万元。
1、4月购买时的会计处理:
借:原材料-烟丝10万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1.7万
贷:银行存款11.7万
2、5月生产、收款时的会计处理。贷:3、5月份原材料5万元
,按生产数量计算当期可抵扣消费税,并进行账务处理:
当期可抵扣消费税= 5万×30% = 1.5万元
借: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1.5万元[/br]贷: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1.5万的账务处理
销售环节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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