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抵法下企业坏账的会计纳税处理

备抵法下企业坏账的会计纳税处理,第1张

备抵法下企业坏账的会计纳税处理,第2张

在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经营活动产生的应收款项中,未来可能会发生一些新的特殊情况,不可避免地会有一些账款收不回来,造成经营损失。用税务会计,这部分被确认为不可收回或不太可能收回的应收款项称为坏账;坏账造成的损失称为坏账损失。企业应如何确认坏账,计提坏账准备并转回,如何根据税法规定进行纳税调整。为此,笔者以生产或商业企业的“坏账”、备抵法下的处理和调整为例(不考虑直接核销法),简要阐述会计处理和调整过程,以便于正确计税。本条不包括未来销售回款、债务人依法破产等与应收款项和坏账准备相关的未来调整的会计处理。
一、坏账处理的确认
一般来说,企业的应收款项(账款)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确认为坏账,作为坏账处理。会计规定:(1)因债务人破产或死亡,以其破产或遗产清偿债务后,无法收回的;(二)因债务单位注销、资不抵债或现金流严重不足而无法收回;(三)因严重自然灾害等原因,债务单位短期内不能偿还债务的。,而且真的无法挽回;(4)因债务人超过3年未履行偿债义务,经核实无法收回。
税法规定: (一)债务人破产或者被依法撤销,其剩余财产确实不足清偿应收账款的;(2)债务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失踪,其财产或者遗产确实不足清偿的应收账款;(3)债务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巨大损失,其财产(包括保险赔款等)的应收账款。)确实无法还清;(4)债务人逾期不履行偿债义务,经法院裁定无法清偿的应收账款;(5)逾期3年以上的应收账款;(6)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核销的应收账款。
二。“备抵法”核算坏账
“备抵法”一般在坏账损失实际发生之前,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按期预计坏账损失,同时形成坏账准备。当一笔应收账款全部或部分确认为坏账时,应按其金额冲减坏账准备,同时核销相应的应收账款金额。计提时,转入当期损益,借记金额确认为“资产减值损失”,贷记金额记入“坏账准备”,这是处理坏账的一种方法。这种方法确认应收账款不太可能收回或收回;从资产负债表的角度看,可以客观反映企业应收账款的账面价值,避免或消除虚假资产,真实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同时,将预计坏账损失计入当期损益,防止企业虚盈实亏,有利于加强企业管理和财务管理,加快资金周转。
在会计处理上,应设置“坏账准备”科目,即“应收账款”的备抵科目。其会计处理主要包括三个方面:(1)资产负债表日,应收款项减值的处理;(2)对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款项,按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作为坏账处理,核销应收款项;(3)已确认核销后收回的应收款项的处理。上述应收账款主要包括应收票据、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应收分保账款、其他应收账款和长期应收账款。
三。坏账准备计提和损失原则的规定
会计规定,企业应当定期(一般指中期和年末)或者至少在每年年度终了,对所有应收款项进行全面的检查和核实,按照“谨慎性原则”的要求,合理预测所有应收款项可能发生的损失,对所有可能发生的应收款项损失计提坏账准备。计提坏账准备的方法由企业自行确定。坏账准备计提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除上报审批和备案外,还应在报表附注中说明。坏账损失的估计方法主要有销售百分比法、账龄分析法、应收账款余额百分比法和个别认定法。企业不得通过计提坏账准备设立秘密准备金,否则按重大会计差错处理。企业应当采用“备抵法”计算坏账损失,按期估计坏账损失,计提坏账准备。同时还规定,下列情况不能全额计提坏账准备:(1)当年发生的应收款项;(2)重组应收款项的计划;(3)应收关联方款项;(4)其他逾期但无确凿证据无法收回的应收款项。至于坏账损失的转回,一般来说,流动资产的坏账准备是可以转回的。
根据税法规定,纳税人发生的坏账损失,原则上应按实际发生额扣除,也可全额提取坏账准备。纳税人在计提坏账准备时发生的坏账损失,应冲减坏账准备;实际发生的坏账损失,超过已提取的坏账准备的部分,可以在当期直接扣除;收回已核销的坏账时,应相应增加当期应纳税所得额。除另有规定外,纳税人计提坏账准备的比例不得超过坏账准备年末应收账款余额的5‰。计提坏账准备年末应收账款是指纳税人因销售商品、产品或提供劳务等原因应向买方客户或接受劳务的客户收取的款项,包括预付的运杂费。纳税人在非购销活动中的应收债权及关联方之间的往来款项不得计提坏账准备。关联方之间的往来款项不得确认为坏账。但关联企业之间的应收账款,经法院判决债务人破产,破产企业财产不足清偿的,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可由债权企业作为坏账损失在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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